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津0116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2民终2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70153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占江
书记员  高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