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936号
申请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太湖路**通达尚城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4005058B。
法定代表人:王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京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滨海金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981XD。
法定代表人:周合亭,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8000元进行保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