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505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太湖路**通达尚城33-4。
法定代表人:王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京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双港镇上海街****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张美荣,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03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耀辉
审判员 崔成元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