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809号
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1号区委八楼8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4005058B。
法定代表人:王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京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广场东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981XD。
法定代表人:周合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平,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神华大道国能黄骅港务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10921357E。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411元,由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苑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