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特9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省有劲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阳新县恩波堤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682692103G。
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冈华尔铝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70272210。
法定代表人:邓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湖北省有劲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华尔铝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于60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9年7月10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5400元,由黄冈华尔铝合金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由湖北省有劲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40元。
审判长***
审判员朱卫
审判员郑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