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有劲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有劲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华尔铝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民初18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梅黄商购物中心。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P。
负责人:柳爱贤。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梅黄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武
审 判 员 朱 卫
审 判 员 郑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延超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