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7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后埕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4092056U。
法定代表人:沈志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以本院在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闽0627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740661.82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