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7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县后后路后埕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4092056U。
法定代表人:沈志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散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工商、车辆、证券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108034.31元及利息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