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659号
原告: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后埕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4092056U。
法定代表人:沈志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其需继续核实***、林顺兴的身份信息以及案件相关事实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英
人民陪审员 严秀华
人民陪审员 谢桂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卢 航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