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尚有损失142462.84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汉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