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扬,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后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4092056U。
法定代表人:沈志坚,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审 判 员 林斐偲
人民陪审员 杨立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