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724号
原告:**新,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更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连牙,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区。
被告:福建省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区涵庭西路**莆田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296646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莆田市**区江口中心小学,住福建省莆田市**区江口镇江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34887099608。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新诉被告黄连牙、***、福建省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区江口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新于2021年3月8日以本案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新负担。
审判员 俞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