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中凯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岭市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21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陆水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岭市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组织机构代码:550536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浙1021民初42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5000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温岭市中凯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账户(帐号58×××15)内的存款人民币254150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