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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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469号
原告:***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DU6E28M(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南询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市经济开发区漩港北路99号(**国际阀门城一期B1幢218、219、220、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APCU6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7396409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市城北学校,所在地:**市玉城街道仓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21MB0Q20099T。
负责人:**涌,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南询电气有限公司、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市城北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