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纯植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739640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纯植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台州协华宝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0991231J。 法定代表人:***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台州协华珍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09912740。 法定代表人:***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台州协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0991186H。 法定代表人:***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纯植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植公司)、台州协华珍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公司)、台州协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纯植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宏泰公司工程款10598037.19元及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的利息2834974.94元,并支付以10598037.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珍珠公司、工艺公司对以上款项及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宏泰公司对15580000元的工程款就被执行人纯植公司2#厂房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纯植公司、珍珠公司、工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纯植公司、珍珠公司、工艺公司均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纯植公司、珍珠公司、工艺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关联案件执行中到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纯植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其名下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的不动产已在本院关联案件中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宏泰公司在10598037.1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房产部分的拍卖价款予以优先受偿;因本次拍卖款项已不足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故宏泰公司剩余的工程款利息4186224.68元债权以及其它普通债权均不在该次处置中受偿,未清偿债权将予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珍珠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其名下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的不动产已向案外人设定抵押,本院在关联案件中已依法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工艺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其名下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的不动产已向案外人设定抵押,本院在关联案件中已依法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截止2022年10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598037.19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纯植公司、珍珠公司、工艺公司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纯植公司、珍珠公司、工艺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在关联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纯植公司罚款100000元。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宏泰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浙江纯植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协华珍珠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协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执9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