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1民初17668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路西侧(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7396409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岭宏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1元,减半5525.5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6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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