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342号之七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黄陵镇平街村305号,身份证号:
410727196506146528。
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765450328,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本院在执行***与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10537052501541-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2828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自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胜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