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与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2899号
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大道百货楼对面。
经营者:武凤杰,男,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丰收路中原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树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与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