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薛新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永刚,职工。
被执行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
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7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6月29日、2019年8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公积金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拍卖;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9年9月4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