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盈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3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盈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丰收中路1699号太极体育中心游泳馆2楼。
法定代表人:李秋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丰收中路1699号太极体育中心游泳馆2楼。
法定代表人:王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陈俊卿,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第三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丰收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树岭,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树岭,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第三人:李美兰,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第三人:李文伟,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盈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俊卿、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李树岭、李美兰、李文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芳
审 判 员  刘 乾
审 判 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豆春庆
书 记 员  石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