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监5号
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159号。
负责人:李鸿运,行长。
原审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树岭。
原审被告: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树岭,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被告:李美兰,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被告:李文伟,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被告:陈俊卿,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原审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树岭、李美兰、李文伟、陈俊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豫0811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2月17日,本院以职权立案再审审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2018)豫0811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没有错误,不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决定不予再审。
审判长  谢亚非
审判员  张保方
审判员  师艳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书记员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