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152号。
负责人:李立毅。
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37324707530,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崔志钧。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李美兰,女,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焦众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自愿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美兰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811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