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树岭,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11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运费6900元;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5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卡号:62×××71),直至6900元运费偿还完毕止。二、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纠纷。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在最后一期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具体查询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H×××**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22年7月22日到期。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2、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岭下达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翟 卫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