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区荷办海通建筑物资租赁与贵州森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1民初4226号
原告:钟山区荷办海通建筑物资租赁,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注册号520201600025465。
经营者:***,男,1974年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5489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23081804110280。
被告:贵州森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东村4-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4059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区荷办海通建筑物资租赁与被告贵州森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山区荷办海通建筑物资租赁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荷办海通建筑物资租赁自愿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区荷办海通建筑物资租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钟山区荷办海通建筑物资租赁负担。
审判员文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