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56332211G。
法定代表人:严国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俊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52413XP。
法定代表人:吴**平,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俊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1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