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56332211G。

法定代表人:严国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俊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52413XP。

法定代表人:吴**平,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俊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1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