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执1015-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502民初70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