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6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皖1502民初6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万元(1、户名: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铺支行,账号:20000404703410300000026;2、户名: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理处,账号:20000404703410300000059)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铮
书记员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