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684号
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万元(1、户名: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铺支行,账号:20000404703410300000026;2、户名: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理处,账号:20000404703410300000059),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铮
书记员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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