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天通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4892号之二
原告六安市天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俊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讼主体错误,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安市天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旭东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