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015号之三 原告:***,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乐山村15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164258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申请费920元,合计1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