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015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164258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申请人***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