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11民初2549-1号
原告: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袁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斌,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皖0811财保字第3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被告就该案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及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