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11财保397号
申请人: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袁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同途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