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731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艇会(中山)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31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艇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磨刀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2955812T。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艇会(中山)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春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雪怡

书 记 员 石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