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6328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豪,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