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327号
原告:句孝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37125236,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2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句孝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句孝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句孝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