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070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号中国数码港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