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5998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