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1389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