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隆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隆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5265号
原告:***,女,199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隆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西建设路北珍岗大厦1幢9层09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隆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