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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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004号之五
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