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财保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17号1幢一层1-302。 法定代表人:高美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鄂0203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12493.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该案已调解结案,且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12493.75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