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1482号
原告: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岳 越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