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981财保45号
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6079560XD,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纬四路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宜春丰城支行(账号:1508********)及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账号:2022********)中的银行存款29110952.83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23年10月13日南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10952.83元(户名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宜春丰城支行,账号:1508********;户名江西华赣瑞林稀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账号:2022********)。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