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2民初29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鲁0612民初292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现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