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302号
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30层3006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刚,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琴,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福兴街30号省轻工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第三人:吉野家(四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02号1层。
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野家(四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