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302号

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30层3006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刚,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琴,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福兴街30号省轻工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第三人:吉野家(四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02号1层。

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野家(四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成都采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