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藏04执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成仲案字第3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王宏凯为连带责任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案工程款550万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执行费549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宏凯的银行存款,以本案标的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白玛加措 审 判 员 次  仁 审 判 员 索朗达瓦
书 记 员 顿珠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