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24财保146号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310000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益州支行账户,账号:51×××84;2、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长治支行账户,账号:14×××96;3、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91×××64)。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7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审判员  余刚义
书记员  杜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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