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7024号
原告:***,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马 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