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8民初3006号 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层10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亚铝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第三人东亚铝业(天津)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第三人东亚铝业(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窦 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